江苏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2017-09-23      阅读次数: 1732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校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变更和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社联负责人由校学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五条各学院分团委负责本学院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成立、年审、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志愿公益、自律互助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在校全日制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


4.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在职教职工);


5.社团成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


6.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社团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校团委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对其进行注销:


1.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2.分立、合并的;


3.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4.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活动管理


第十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参与人数较多或校外的活动,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要由业务指导单位严格把关,并由 1 名指导老师带队参加。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同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各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由业务指导单位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相关财务管理细则。


第六章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校团委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社团负责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原先颁布的《江苏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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