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2017-09-23      阅读次数: 1872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提高社会实践实效,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团委),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

第二章


第三条各学院应加强对社会实践的领导,成立学院领导为组长的社会实践工作小组。在学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托各学院的社会实践基地、就业实习基地,进一步推动高校与企业、地方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将社会实践与大学生就业实习紧密地结合起来。各学院分团委要充分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第四条各学院分团委应把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五条实行社会实践申报立项制度,各学院积极组织鼓励学生申报立项组队,报校团委备案,鼓励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向成才就业贴近,努力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章

第六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必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其中,寒暑假社会实践,必须修满 10 个实践学时;志愿服务,必须修满 10 个实践学时,具体参照《江苏理工学院第二课堂管理办法(试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由辅导员评定、学院分团委审核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团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批准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附有病历材料。

第四章

第八条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择优推荐上报市、省或省级以上奖励。第五章经费使用


第九条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差旅、保险、材料和表彰奖励等。有关部门、各学院要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安排使用社会实践经费。


第六章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颁布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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