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细则(试行)
2017-09-18      阅读次数: 1682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使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江苏理工学院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在支部充分讨论、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特制订外国语学院学生党员发展细则。

一、基本条件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素质高,入党动机端正,学习表现好,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通过团组织推优、党校培训合格、政审合格、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入党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列为积极分子不满一年者一般不予发展;

2. 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3. 团员青年未经团组织“推优”或“推优”票数不过半数的不予发展;

4. 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

5. 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发展;

6. 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再发展党员。

二、附加条件

附加条件是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在确立发展对象过程中制定的综合考察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学业成绩

1. 学习态度端正,满足大二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大三、大四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50%。综合条件良好、学业成绩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学生可适当放宽1-2名;

2. 近一学年内有考试不及格科目不予发展;

3. 外语专业四级水平考试、江苏省计算机一级考试通过者优先考虑(发展后如一年内仍未通过则延期转正);

4. 参加各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在各类专业竞赛中获奖、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二)学生事务

1. 积极参与学生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工作,为广大同学提供服务;

2.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个人利益能够很好地服从集体利益;

3. 在校级、院级党支部、学生会、社团组织、班级班委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

4. 在各级评奖评优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较高荣誉者优先考虑。

(三)社会服务

1. 结合专业特长,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

2. 近一年内无社会服务经历者不予发展;

3. 在社会服务工作中获得各类荣誉、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四)行为规范

1. 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重个人行为文明规范,在日常各方面起表率带头作用;

2. 近一年内有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不予发展;

3. 遵守宿舍规范,近一年内有使用违禁电器、夜不归宿或宿舍规范分低于80分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发展;

4. 遵章守纪,近一年内有通报批评及以上违纪处分的不予发展;

5. 近一年内院、系各项大型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不予发展。

(五)生活作风

1. 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

2. 言谈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具有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3. 在班级和宿舍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关注班级弱势群体,及时反映同学中存在的问题、避免重大事故者优先考虑。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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